| 本报记者金莹
近日,江苏作家叶兆言发现,根据自己的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的电视剧播出时,没有出现自己的署名。与此同时,一部叫做《马文的战争》的长篇小说也出现在各大书店,书上写着“根据本书拍摄的同名电视剧六大卫视轮番强档热播”,但书中同样没有出现改编自叶兆言作品的相关声明。
在专栏《马文,以及马文》一文中,叶兆言愤怒地表示:“这真是明火执杖巧取豪夺,该书作者和出版方,煞有介事地玩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魔术,就成了《马文的战争》的版权拥有者。我首先想到,这个小说的电影版权已卖,国外也翻译出版,别人要跟我顶真,说这版权到底是谁的,我应该怎么回答?如何解释?”而叶兆言的代表律师王思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于近日向南京的法院提交诉讼,与相关人员对簿公堂。
“这类的官司还是太少”
在一个月前,叶兆言就已经全权委托律师王思涛处理此事。王思涛告诉记者,他将于近日将诉讼提交南京的法院,与相关人员对簿公堂。而在此前的一个月中,他已经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希望能够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但双方意见没有达成一致。
王思涛告诉记者,他们的要求是:一是要求停止侵害,即将文学剧本《马文的战争》下架,“这是一部侵权作品的书,它违反了著作权法,严格来说是非法出版物”。二是在已经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把这件事情说清楚。此外还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在著作权法中,计算损失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己方受到的伤害,二是根据侵权方获得的利益。此次损失则会根据后者来计算。而《马文的战争》已两次印刷共计4.9万册。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他还需要和叶兆言商议,“这些都是根据著作权法提出的正当要求”。
而这或许将是一场漫长的战争。因为,除了电视剧制作方,出版文学剧本《马文的战争》的编剧陈彤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其余如买断首播权的卫视,连载《马文的战争》的网站,虽然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传播,却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侵权。“在法律上,过失也是侵权,不过是恶意程度较弱,在被告名单中比较靠后。”王思涛解释。这显然与大众一般认知上“侵权”有所出入,但一些人对这一事件的困惑,或许正反映了人们对著作权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不甚了解。
近年来,关于影视作品署名权的纷争有日渐增多的趋势,但除了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之外,公众其实仍然所知甚少。王思涛即表示,他经手的一些纠纷,是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原著作者在接受对方赔礼道歉和适当赔偿后,没有一定要求对方在相关媒体发表声明。“这类的官司还是太少。”他说。而此次由《马文的战争》引起的“署名权战争”,或许也算是一次契机:“借机让公众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知道哪些法律条文是不能逾越的。”
署名之难
《马文的战争》引发的纠纷,再次显示出影视中的署名之难。不过,与以往编剧要求影视作品署名权的情况不同,这次叶兆言要求的原著作者的署名权。由于原著作者与电视剧的制作和传播往往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对其署名权的保护其实更容易被人忽略。
据悉,叶兆言创作的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原载于《红岩》2001年第2期,转载于《小说月报》2001年第4期,2003年获得“《小说月报》百花奖”后,被购买了电视剧版权。但是,随着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拍摄完成和播出,不止一人给原著作者叶兆言打电话,说屏幕上出现很多人名,就是没有“叶兆言”。此事曝光后,制作方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只是表示,是相关人员制作时一时疏忽,忽略了叶兆言的署名。
而编剧陈彤则强调自己出版的同名文字作品属于文学剧本而非小说,并且自己拥有合法著作权:“我只知道制片方购买了他的版权,制片方在跟我签订的合同上,明确我拥有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叶老师是他的小说《马文的战争》的版权所有者,我是《马文的战争》一剧的独立编剧,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享有此剧文学剧本的著作权。”
陈彤还表示:“叶老师是我很尊重的作家,我在《马文的战争》一书后记中,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大约是两年前,一家影视公司找到我,希望我为他们做编剧,改编叶兆言老师的获奖中篇《马文的战争》。’”至于书中没有“改编自叶兆言的小说《马文的战争》”字样,她的解释是:“如果在文学剧本上署上叶兆言的名字,我认为不合适。”
而在陈彤的相关介绍中,都在电视剧《马文的战争》注明“独立编剧”。此外,书中除了一般作品皆注明的“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之外,还多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字句。
“一时疏忽”和“不合适”的解释,是否就能构成电视剧和文学剧本上原著作者名字消失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显然偏于单薄,更何况当初的合同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在专栏《马文,以及马文》中,叶兆言列出了明确的合同细文:“合同第9条写着,甲方不承诺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编剧以及含电视小说和电视剧本在内的任何文字形式出版根据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的文字作品。”第11条上则说明:“乙方保证在根据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拍摄的电视剧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延伸产品、电视剧作品的有关生产以及营销宣传活动和宣传物品以及该作品所有合法衍生形式(如电子媒作品等)的重要位置上署明:根据叶兆言的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
“改编作品也有著作权,但他属于演绎作品,出版有个前提条件,一定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得同意。”王思涛说。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叶兆言的小说《马文的战争》、电视剧《马文的战争》、陈彤的文学剧本《马文的战争》,是三个独立的作品,分别拥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出版社应当取得叶兆言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出版社没有做到征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出版社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了对叶兆言的侵权。而叶兆言显然并未在该书出版前得到通知。
记者在书店也看到,第一版的文学剧本《马文的战争》,并未有任何前言后记,第二次印刷时才补加了后记,交代了这部作品的来龙去脉。王思涛向记者表示:之前,也就是上月8日,他已经往该书的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寄出律师函。
有网友表示:“陈彤的最大错误在于,不该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去剥夺别人本应有的权利。正确的做法是,在电视剧以及文学剧本上标明‘编剧:陈彤,根据叶兆言同名小说改编’,这样大家各享各的权利,就不会产生纠纷了。”对于各方面作出的回应,更有读者表示:“这是不是又是一次炒作?制作方关注的并不是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他们或许正想着可以借此机会炒作电视剧和小说呢。”
改编的界限在哪里?
在文学剧本《马文的战争》中,作者陈彤对人物设置、情节发展、语言风格已经和叶兆言的原著有大不同,包括作品的容量也有增加,从一篇3万字的中篇小说扩展到26万字的长篇。它是否就是完全独立的一部作品?这样的改编中,原著作者是否仍然拥有署名权?陈彤认为“如果在文学剧本上署上叶兆言的名字,我认为不合适”的理由,有些读者对这一说法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但陈彤的说法,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相关知识了解的缺乏。
改编作品的界限在哪里?陈彤的解释在王思涛看来是“牵强”的——“这不是由添加的字数多少决定的,法律并非以这种方式认可原著作权人。更何况,这个故事的结构,灵魂,包括人物的名字都是从叶老师的中篇而来。”
法律意义上的改编,或许与一般认知的“改编”有所区别。沪上律师富敏荣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改编有多种形式,有的比较忠实于原著,有的是进行扩大性或者片断性的改编,有的只截取其中一个时间段等等。但是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必需尊重原著作者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显然包括署名权在内。他举例说,像以前有一个电影叫《黄丝带》,其实电影情节已经和小说完全无关,只是取了小说中等待亲人回家时在树上挂黄丝带的一句话,但它也要注明原著。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影视创作的不断发展,不时有新的问题产生。比如近年来随着电视剧热播而衍生的“电视小说”,如何定位电视小说,如何界定原创和改编情况下不同作者的权利等等,都在向法律提出新的问题。因此,有相关人士建议,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在国外,有时仅仅一部影片的合同或者跟一个编剧的合同,都有一尺多厚。所以,在签署相关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细化,明确各自的权利。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法院最后也要根据合同来作最后判定。
相关链接
《长恨歌》编剧署名权案
2003年9月25日,赵耀民和蒋丽萍受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之邀,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赵耀民完成了该剧中黄奕饰演的王琦瑶那部分的剧本创作,其余部分由蒋丽萍独立完成。
2005年11月,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电视连续剧《长恨歌》VCD、DVD音像制品,在该音像制品每集的演职人员字幕中均标注“编剧:蒋丽萍(执笔)赵耀民”字样。如此署名让赵耀民无法理解,因此将《长恨歌》的制作单位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确认自己的署名权,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
《墨攻》编剧署名权纠纷
1998年8月,导演张之亮请湖南剧作家李树型修改其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写的剧本。李树型于1999年4月底完成《墨子之战》上下集的电影剧本,并交给张之亮。2006年10月,张之亮在香港和内地同时宣传《墨攻》,香港的宣传广告是:《墨攻》编剧、导演张之亮;内地的宣传广告是:《墨攻》导演张之亮,没有写编剧。
2006年11月25日,李树型及代理律师召开《墨攻》电影剧本侵权行为新闻发布会。李树型的代理律师张悦认为,香港导演张之亮和电影《墨攻》制片方对编剧李树型的署名权构成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对李树型赔礼道歉,并根据电影《墨攻》的票房收入给予经济赔偿。
《金婚》编剧署名权案
2005年底,李东东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及世纪星润影视公司签订了《金婚》的《剧本创作协议》,负责创作50集剧本中后25集。但之后,制片方称对其剧本不满意,按退稿处理,但同意在《金婚》的后25集中给她署名。当时双方补签了一份合同,制片方同意在前25集的策划栏中为其署名。
不过《金婚》播出后,李东东发现所有网站及媒体在《金婚》的编剧署名栏里都没有她的名字;该剧前25集的片头也没有将她署名为策划;而在该剧DVD更是从头至尾都没有她的名字。李东东认为自己的署名权和著作权都受到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支付她各项赔偿共计120余万元。
《暗算》编剧署名权纠纷
2004年2月25日,麦家与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电视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许可二者使用其所著长篇小说《暗算》的上部《听风者》、中部《看风者》、下部《捕风者》中的《韦夫的灵魂说》,即长篇小说《暗算》除《刀尖上的步履》之外的所有内容以及电视剧本《地下的天空》的电视剧改编权,但其拥有电视剧作品以及一切派生品的原著署名权,需在电视剧作品的片头打出“原著麦家”的字幕。
2005年10月24日,电视剧《暗算》首播,但电视剧片头及电视剧的派生品,包括电视剧的DVD、VCD、电视小说以及互联网在线观看的电视剧上也没有署原著作者的名字。麦家因此将二者告上法庭。
2007年上海电视节的白玉兰大奖颁出,《暗算》获电视连续剧最佳编剧奖。而麦家变成“第二编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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