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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婚》官司看影视业侵权“惯例”

日期:2008-06-26 作者:李北陵 来源:文学报


    李北陵

    央视热播剧《金婚》在上海电视节上荣获四项大奖后,立即陷入侵权官司旋涡:职业影视编辑李冬冬向北京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向制片方索要百万巨额稿费。

    李冬冬状告制片方的理由有二:其一,按照合同,李冬冬如约完成了《金婚》后25集编剧,但制片方却没有履行合约,在《金婚》的片头、海报的编剧署名落上她的名字;其二,《金婚》制片方只给了前10集的稿费,在补充合约中称后15集的稿子未采用,所以不给稿费,并退还了后15集写的稿子,但播出的《金婚》后15集却用的是她的稿子,没经她同意,也没付给稿费。

    这场官司,法院是否受理,不得而知;即便受理,最终结果也有待法院判决。作为旁观者,我只想依据媒体报道,提出三疑问。

    第一个问题:制片方会留下侵权把柄吗?如果李冬冬之言属实,制片方确实付给了李冬冬《金婚》前10集稿费,这显然就是证据,承认李冬冬是编剧——即便不是整部电视片的编剧,也是编剧之一。问题是,李冬冬拿得出制片方付给前10集稿费的证据吗?也许,制片方早想到了,在付给前10集稿费时着意不留下任何把柄。如果李冬冬起诉缺少证据,打赢这场官司恐怕很难。

    第二个问题:制片方为何签“补充合约”?从李冬冬的自述看,“补充合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认定,“稿子未采用,所以不给稿费”。这让人觉得蹊跷,既然已有合约在先,按照法律规范合约也必须有如果编写脚本全部或部分不可用将如何解决的约定。在不用李冬冬后15集剧本之后,制片方另搞一个不给稿费的“补充合约”,这显然有违合同法。这背后,究竟是李冬冬缺少法律知识,还是制片方缺少法律知识,抑或是制片方借对方不懂法律而故意玩花样?

    第三个问题:剧本“退还”了就不侵权?剧本拥有著作权,是因为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这两个特点并不因“退还”就不复存在,所以“退还”后一样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李冬冬声称制片方退还了不用的后15集的稿子,但播出的《金婚》后15集却又用的是她的稿子,凭什么来认定?要知道,稿子在“退还”前被复制了并不显形;“退还”了的稿子,内容被用了也扯不清——剧中情节,添枝加叶后,你能说是你的?剧中人物改姓换名,你能说是你的?细节、对话用了一部分,改了一部分,你能说是你的?中国现行法律,有哪一部哪一章哪一节对剽窃作了可操作的明确规定?没有。李冬冬这场官司之难,可想而知。笔者提出这三个疑问,无意在法院之外对此案妄加判断,而是透过这一个案,提请注意中国影视业事实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法律与制度保障存在缺陷,制片人和导演处于强势,随意侵犯编剧的权益已成习之为常的“惯例”。

    针对侵权“惯例”,今年初的“2008中国影视维权大会”上,著名编剧闫刚发出过一个呼吁:“决不把侵权行为当做行业惯例。”可惜,这无力的呼吁,让一系列影视著作权侵权纷争给尴尬地淹没了!

    然而,编剧劳动的价值是不可轻视的。剧本是一剧之本,剧本创作是艰苦的创造性劳动,编剧虽处于影视制作的上游,其价值的最终实现必借助他人的再创造,但其所创造的价值绝不应当受到轻视。看看当今世界那些影视发达国家,哪一个不是通过法律和政策,体现出对编剧劳动的尊重,对编剧著作权及其衍生权益的保护,这才是奠定影视繁荣的基础?好莱坞编剧罢工引起的危机,也表明好莱坞称雄世界不仅是因为拥有一大批超级影星,也因为拥有一支优秀的编剧群体。反观中国影视(包括曲艺、话剧、歌舞),多年低位徘徊,问题不正出在歧视编剧,轻视编剧劳动成果?!显然,通过法律和制度,很好解决影视编剧权益保护问题,是中国影视走出困境的至关重要一环。

    《金婚》陷官司凸显的侵权“惯例”从反面告诉我们:中国影视的春天,在编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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