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金莹
一篇将军传记,一段描述性文字,竟惹出一场官司。广州市文联副主席吴东峰近日因“侵犯名誉权”被推上了被告席。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作家及读者的种种思考:在纪实类作品的写作中,作家的底线在哪里?如何处理历史人物的“过五关斩六将”与“走麦城”的关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文学描写可以达到什么样的尺度?
“写了20多年将军,却被将军家人告上法庭”
吴东峰自认在写作中十分谨慎。在写作共和国开国将军们的传记文学时,他给自己确立了一个目标和五个“不写”:目标是要达到“近距离采访和写作”;“不写”则是没有第一手的感性认识不写,没有根据的事实不写,不是权威文本记载的不写,对方不想披露的个人隐私不写,没有经过核实的材料不写。1985年起,他开始进行“打捞历史”的工作,走访了200多位开国将军,“一半以上都是面对面采访”。在采访的基础上,他写出了《开国将军轶事》、《寻访开国战将》等作品。
尽管如此,他还是惹上了两起笔墨官司。去年6月和11月,王胜少将和陈伯钧上将的家属及后人,分别在南京和北京两地,以其作品描述侵犯将军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
王胜少将的家人称,吴东峰于去年4月发表在北京某报的署名文章《“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叶飞上将三五事》,在作品中使用“傲气十足”、“大惧”、“束手就擒”等词语,构成了对王胜将军名誉权的侵犯。
陈伯钧上将的家人称,吴东峰1995年出版的《枪声远去了——钟伟将军写真》一文中,叙述了钟伟在一次战斗中向陈伯钧以枪示威的冲突,是无中生有,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捏造,已经严重影响了陈伯钧将军的声誉。
“我写了20多年将军,却被将军家人告上法庭。”吴东峰心中可谓百味杂陈。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写王胜将军负面要吃官司,“钟陈冲突”中对陈伯钧将军是正面描写,也要吃官司。对于引起两位将军家人起诉的文章,他表示,关于“王胜事件”的描写,来源于1988年的《叶飞回忆录》,虽然文字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至于“钟陈冲突”,来源于1993年他采访钟伟之子的口述。
去年12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称,吴东峰在依据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王胜事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未有虚构、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被告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下达的判决书称,吴东峰对于引起诉争文字的描写因未向陈伯钧家人核实,故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冲突事件真实存在,冲突事件的记录客观上使阅读该段文字的一般公众对陈伯钧产生误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判决他赔偿陈伯钧将军家属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两起官司,一赢一输。稍稍松了一口气的吴东峰,再提起那段令他焦头烂额的时间,只能以“好事坏事,荣辱不惊”来安慰自己。
只是判决虽下,各方却都表示不满意,败诉方皆已提出上诉。南京的“王胜案”二审已于4月21日开庭,法院正在进行庭外调解。吴东峰也已就“陈伯钧案”的判决提出上诉,何时开庭尚未可知。
“这个领域的报告文学作家,或多或少都碰到过问题”
“这个官司有点冤”,广州军区政治部创作室创作员陈道阔说。在他看来,现在关注并致力于描述这段历史的作家本就为数不多,“要是作家们彻底失望,历史就只能成为化石了”。
这段笔墨官司的起因之一,是吴东峰对将军的负面事件做了报道。这就涉及到传记文学作家如何处理此类素材才是合适的问题。“为尊者讳”,在将军家属而言合乎情理,但“难道只能讲过五关斩六将,不能讲败走麦城?”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
“写历史人物,优点比较好写,个性就比较难写。要写缺点更是难上加难。”河北省作协副主席、报告文学作家李春雷说。
在陈道阔看来,今人对将军们的认识仍存在很多误区,“虽然我们投入大量的钱拍摄电视剧,但没有一个像《巴顿将军》那样成功的,因为我们不愿去表现将军们负面的事情,很大程度上把父辈神化了”。如此的结果是很多将军只是成为历史事件的符号或“高大全”的圣像。传记文学作家钱钢也表示,“很多将领都是在战火的洗礼中成长起来的,不是天天都带着勋章,也会发火,掉眼泪。”“很多读者都关注这些已经消失或者正在消失的往事,希望看到历史被岁月风尘掩埋的真实一面。如果作者描述符合历史真实,又没有恶意,家属应该予以宽容。”南京市作协副主席傅宁军说。
“这个领域的报告文学作家,或多或少都碰到过问题。”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副社长、副总编董保存表示,至今,在政治人物、军事人物或知名人物的纪实文学写作中,仍存在很多忌讳,这一领域的写作“自由度非常有限”。审查类似稿件时,编辑都尽量采取回避的态度。有时在陈述一个事件时,遇到不同当事人有不同说法的情况,“我们就采用客观公正的写法,把各方面的异议都写上去,尽量不要偏激,让读者来公平判断”,“记录历史的责任是很重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尽量做到真实公平,要避免以讹传讹”。
“司马迁也应该上被告席?”
“写实类的文学,包含传记文学,回忆录,报告文学,访谈录,还有一些纪实性的散文,是文学创作中很大的一个类别。不管是哪一种,都要遵循真实性原则,对历史的现实的人和事,给予充分的尊重。”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李炳银告诉记者。“这类作品是借助真实,发挥着文学和社会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它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他表示,作家需要在写作过程中下功夫采访,充分掌握事实,给对象一个本质的、完整的、主体的判断,“必要的取舍是可以的,但重要的事实不能避讳”。但他也提到,现在的写实文学创作过程中,避讳太多。这样的作品即使写了很多真实的事情,也未必能把这个人真实地表现出来,“一首歌只需有一首主旋律,不能要求作者面面俱到”。
李炳银还谈到纪实文学创作的其他种种难处:写实性文学并不像有些读者所理解的那种,依样画葫芦写出来就可以,它对作家的文化素养、社会阅历、哲学思辨力要求都很高。作家要在表现真实事件时又实现文学的感染力量,又是一个考验。如此种种,“就像戴着镣铐跳舞”。
吴东峰因在作品中运用一些形容词引起官司,引起人们对纪实文学“文学性”的思考。“我以前是想着史实只要有出处就没问题了。谁想到用个成语都会惹官司呢?”吴东峰感慨道。
“既然是文学,就不是流水账,不是材料的堆砌。”李春雷说,“否则就只有报告,没有文学”,“中国自古文史不分家,《史记》就有很多文学性描述,难道也要把司马迁推上被告席?”
述说真实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许多作家都提到,在不违背事实的情况下,人们应该尊重作家在表现事实方面的权利。“采用文学的笔法,做一些文学的描述,在描述的过程中,采用一些评述性的语言,也是可以的。”“如果把作家的这些权利都剥夺了的话,写实类的创作就无法进行,没有前途了。”
因此,许多学者都表示,作家不能肆意想象,家属也不能过于敏感,双方都应该保持宽容。
“一不小心就踩地雷”
“作家应该清楚自己所从事文学样式的特性。不能把虚构文学与非虚构文学混为一谈。”写了1000多万字纪实文学作品的上海作家叶永烈说起此类文学创作的注意事项头头是道:纪实文学,始终要遵循事实的准确,用事实说话;纪实不允许虚构,要脚踏实地,准确记录;作者不能偏听偏信,要兼听则明;还要善于辨伪,引用资料要注意。“比如有些事情的讲述者年纪大了,记忆比较混乱,或者在讲述与自己有关的人时有护短,只讲好的方面而不讲走麦城,或者夸大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作者事后进行核对。”
但即使步步为营,还是有可能出现纰漏,“一不小心就会踩了地雷、陷阱”。叶永烈在写作过程中虽然没有碰到太大的纠纷,但小插曲似乎也不少。他告诉记者,某回忆录在描述江青受审时,将宣读判决者写为伍修权,他在引用时便出了差错。江华的秘书来信表示,判决是江华读的。“其实审判书很长,庭长江华读的一头一尾,中间是伍修权宣读。”为此,他在新版的《江青传》中作了申明与修改。
种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有时完全不在作家掌握之内。叶永烈为前公安部部长王芳整理的回忆录,提到当年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部长彭柏山的妻子。书出版后其女打电话到出版社,说不是“妻子”而是“前妻”。出版社赶紧与叶永烈确认。“纪实文学一丝一毫错不得,作家采访、写作不容易。”
“和传主家人的沟通很重要。”刚出版了《吞吐大荒:徐悲鸿寻踪》的傅宁军如是说。但他也坦言写这个传记时“有点紧张”,因为怕得不到徐悲鸿夫人廖静文的肯定。“我并未完全按照她们述说的样子写,而是采访了一百多人,补充了很多内容”,“别人告诉我这个不能写,那个不能写”,但他不想写那种受委托的传记,又想在前人基础上有所突破,因此是“偷偷地”写了三个月,出版了这部书,“出来后也没敢给廖老看”。后来出版社将书寄给廖静文,“老人家看了三天,让秘书打电话来说,很好。”“我才松了一口气。”
“名誉侵权保护范围太大,作家创作权益范围太小”
“过个十年二十年,我们再回头看这些事情,可能就会觉得可笑。”吴东峰说,但身在其中的他现在显然笑不起来,只能钻进法律条文里,看自己触犯的是哪一条。但相关法律太少,“几分钟就看完了”。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东是吴东峰这两起名誉权官司的代理律师。据他介绍,像侵犯名誉权这类关于人身权的民事案件,我国法律尚未有专门的章节或者单行法。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判定名誉侵权行为构成,要符合“侵权人要有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两者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等条件。但如何判断侵犯名誉权客观造成人们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尚未有相关标准。身为律师的他也不由感慨:“名誉侵权保护范围太大,作家创作权益范围太小。”
“名誉权是否受损,不应只以家人的感受为评判标准。”李炳银说。而且,读者对文学作品的感受和判断,有时并不是作者可以左右。
为了准备两起官司的二审,吴东峰又搜集了一些证据。但曾被起诉侵犯他人名誉权并最终败诉的某作家却表示对此不乐观,当记者表示想对当年的事件进行采访时,他选择了沉默,“不要提了,过去的事重提很伤心,惟一相信历史终是公正的。”
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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